文章转自:妆研24小时|原文链接
2026年4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26/909,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III(限用物质清单)、V(准用防腐剂清单)及VI(准用防晒剂清单)进行重要修订。
来源:eur-lex.europa.eu
该修订基于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最新安全评估结果,将具有遗传毒性风险的磷酸三苯酚酯列入禁用物质清单,并同步更新了水杨酸苄酯、铝化合物、柠檬醛等11种成分的限制要求。
为此,法规设定了明确的过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不符合相关限制要求的化妆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自2028年7月1日起(柠檬醛的特定异构体延长至2028年8月1日),不符合相关限制要求的化妆品必须停止在欧盟市场销售。
欧盟化妆品法规修订解读
a. 新增禁用物质,磷酸三苯酚酯(Triphenyl Phosphate)
磷酸三苯酚酯(Triphenyl Phosphate),在此前未受到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监管。该物质在CosIng(欧盟化妆品成分数据库)中记录的功能为“增塑剂(Plasticiser)”,主要用于指甲油、指甲珐琅或美甲制品中,起到弱化聚合物硬度、使其易于延展的作用。
根据SCCS于2024年7月25日发布的科学意见(SCCS/1664/24),行业提供的现有信息不足以排除磷酸三苯酚酯的潜在遗传毒性风险,在化妆品中使用该物质会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风险。因此,欧盟委员会在本次修订中将磷酸三苯酚酯列入禁用物质清单(附录II)进行管理。
b. 将禁用物质移至准用防腐剂清单(附录V),硅酸铝锌银铵(Ammonium Silver Zinc Aluminium Silicate)
硅酸铝锌银铵(Ammonium Silver Zinc Aluminium Silicate),又称银锌沸石,此前因被归类为2类生殖毒性(CMR 2)物质而被列入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但在防腐剂选择日益减少的背景下,行业提交了安全卷宗,SCCS最终确认其在特定浓度下作为防腐剂使用是安全的(SCCS/1650/23)。
因此,欧盟委员会将硅酸铝锌银铵增补至准用防腐剂清单(附录V)中,允许其在最大使用量1%(硅酸铝锌银铵中的银含量不得超过2.5%)下用于除臭喷雾和粉状粉底中。同时,欧盟委员会将附录II第1597项的“Silver zinc zeolite”修订为“Silver zinc zeolite with the exception of silver zinc zeolite under the conditions set out in entry 61 in Annex V”,即“硅酸铝锌银铵(符合准用防腐剂清单第61项所列条件的硅酸铝锌银铵除外)。”
2. 限用物质修订与新增
a. 修订限用物质的限制要求
该(EU) 2026/909法规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I中的第24项(水溶性锌盐)、70项(柠檬醛)及75项(水杨酸苄酯)的相关限制要求进行了修订。该修订根据SCCS的安全评估结论,细化了各成分在不同产品类型中的限值。
- 附录III第24项:水溶性锌盐(Water-soluble zinc salts)
该项此前主要限制了醋酸锌、氯化锌、葡萄糖酸锌和谷氨酸锌在所有化妆品中的最高使用量(以锌计为1%)。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涵盖的盐类范围,包括柠檬酸锌、硫酸锌。根据SCCS在2023年10月的科学意见(SCCS/1657/23),锌盐在牙膏中对1岁以上人群使用1%是安全的;但对于6个月至1岁的儿童,浓度应降至0.72%。对于6岁以上人群,漱口水中的安全限值为0.1%。
欧盟委员会认为超过上述水平存在潜在健康风险,因此,根据SCCS的建议对不同产品类别和年龄段设定了精细化限值,具体限值要求如下:
- 附录III第70、75项:柠檬醛(Citral)、水杨酸苄酯(Benzyl Salicylate)
柠檬醛(Citral)、水杨酸苄酯(Benzyl Salicylate),此前均作为香精致敏原受到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标签标注要求的监管,仅要求在驻留类产品浓度超过0.001%或淋洗类产品超过0.01%时进行标签标注。鉴于柠檬醛的致敏潜力、水杨酸苄酯的潜在内分泌干扰属性,SCCS于2024(SCCS/1666/24)、2023(SCCS/1656/23)年基于行业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了评估。
基于SCCS的结论,欧盟委员会认为需要对各类产品设定具体的浓度限制,以规避潜在的人体健康风险,因此将柠檬醛和水杨酸苄酯正式纳入限值监管,具体限值要求如下:
b. 新增限用物质
该(EU) 2026/909法规不仅修订了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I的既有条款,还新增了6项限用物质(第379至384项),包括含铝成分、乙酰基岩兰草油、4类染发成分。这些增补修订遵循SCCS的科学评估意见,旨在应对含铝成分的系统性暴露风险、乙酰基岩兰草油的致敏性隐患,以及四类染发成分的安全性挑战。
- 附录III第379项:含铝成分(Aluminium-containing ingredients)
铝及其化合物在化妆品中具有多种功能,此前分散在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I、IV及VI的多个条目中。由于担心化妆品可能显著增加人体对铝的系统性暴露总量,欧盟委员会要求SCCS进行全面评估。SCCS于2024年3月发布的意见(SCCS/1662/23)认为,在特定使用条件下铝及含铝成分用于喷雾和非喷雾型化妆品中是安全的。
欧盟委员会据此在附录III第379项中针对不同产品类别设定了具体的限制。为了避免监管重叠,第379项适用于除已有条款(附录III第34、50、189、190、192项;附录IV第117、118、119、121、131、150项;附录V第61项;附录VI第27a项)之外的所有含铝成分。
- 附录III第380项:乙酰基岩兰草油(Acetylated Vetiver Oil)
乙酰基岩兰草油(Acetylated Vetiver Oil,AVO),主要作为香料使用,此前不受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监管。考虑其作为香料使用时的致敏潜力,欧盟委员会请求SCCS评估其安全性。SCCS分别于2019年(SCCS/1599/18)及2024年发布科学意见(SCCS/1663/24),确认在特定浓度下且配合1% α-生育酚作为稳定剂时,该成分在驻留类、淋洗类及喷雾类产品中是安全的。欧盟委员会据此将乙酰基岩兰草油纳入附录III限制管理。
- 附录III第381-384项:染发剂成分
此次新增的4种染发剂成分分别是:HC蓝No 18(HC Blue No. 18)、羟丙基对苯二胺(Hydroxypropyl-p-phenylenediamine)和羟丙基对苯二胺二盐酸盐(Hydroxypropyl-p-phenylenediamine 2HCl)、HC黄No 16(HC Yellow No 16)、HC红No 18(HC Red No 18)
此前,这四种染发剂成分未受到(EC) No 1223/2009法规的直接监管。SCCS在其多份科学意见(SCCS/1653/23,SCCS/1659/23,SCCS/1670/24,SCCS/1673/24)中明确了这4类染发剂成分的安全应用。
基于SCCS的评估结论,欧盟委员会认为,若这些物质在染发产品中的浓度超过上述水平,将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因此,将这4类染发剂成分纳入限用物质清单(附录III)。
3. 修订防晒剂限制要求
a. 增补防晒剂的杂质限制,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Diethylamino Hydroxybenzoyl Hexyl Benzoate, DHHB)
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Diethylamino Hydroxybenzoyl Hexyl Benzoate, DHHB),已收录在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VI准用防晒剂清单(参考编号:28),允许作为防晒剂用于化妆品中。此次修订主要补充了DHHB中污染物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DnHexP)的残留量限制要求。SCCS在2025年2月的科学建议(SCCS/1678/25)中指出,作为不可避免的痕量杂质,260 ppm的DnHexP水平被认为是安全的,并提出1ppm的理想目标。
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技术降至1ppm将大幅增加中小企业成本并推高防晒霜售价,在权衡健康风险与经济影响后,最终决定将DnHexP限量设为10ppm。本次修订将该杂质残留量限值补充到了DHHB的限制要求。
企业合规建议
面对(EU) 2026/909 的法规变动,瑞欧科技建议企业立即启动配方合规性审查,重点排查禁用物质磷酸三苯酚酯及铝盐、柠檬醛等限用物质的最新限值,确保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产品升级与标签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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