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 4 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 号),明确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业务。该通知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完善国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通知规定,原本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备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之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表、对应情形证明材料,以及已掌握的物质环境健康危害、环境风险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的程序及时限予以受理审批。8 月 14 日为旧备案通道最后提交窗口期,8 月 15 日后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行业解读指出,本次调整标志沿用多年的备案路径正式退出,相关合规工作全部转为行政许可登记模式,将对化工、新材料、化妆品原料等涉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及进口的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已完成备案的存量物质按相关衔接规则执行,企业需要根据业务进度重新规划申报周期与材料准备工作,未取得登记许可不得开展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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