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特殊化妆品的界定有何区别?
根据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9种。
根据《条例》,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不再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
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过渡期内如何管理?
对产品安全风险不高,控制手段相对成熟的产品,调整至普通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例如,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原美乳类产品中,通过紧致胸部肌肤达到塑造胸型效果的产品;原除臭类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原脱毛类产品中,主要通过物理手段或软化毛囊等化学手段发挥脱毛作用的产品。这些产品配方相对稳定、整体风险不高,监管控制手段相对成熟,《条例》实施后调整为普通化妆品。
对于主要通过参与人体生理活动发挥功效,产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今后逐步纳入药品实施严格监管。例如,原育发类产品中,通过调节生理机能,达到刺激头发生长的生发类产品;原健美类、美乳类产品中,通过影响机体脂肪代谢或分布达到形体健美或美化乳房等效果的产品;原除臭类产品中,通过影响汗腺分泌而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这些产品在国际上也大多纳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实施严格管理。
过渡期内,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是否需要申请延续,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满后仍需生产、进口、销售该如何处理?
文章转自:化妆品行业传媒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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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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